根据本局开展政务公开、为民解困服务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一、服务对象 1、凡持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2、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