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598元,同比增加1324元、增长8.7%,与去年同期增长持平,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从可支配收入的构成看,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分别为10259.3元、3801.6元、310.3元和2226.8元,同比增长分别为7.82%、7.38%、6.36%、15.5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依次为61.81%、22.90%、1.87%、13.42%。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仍占主导地位,其次是经营净收入,二者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