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兴办环保产业方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优惠政策有:
1、对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可以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2、对于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盈利,在投产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
3、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4、对微利和生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各专业银行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