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府字〔201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萍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7〕1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切实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17〕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萍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二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担任师、团职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对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县、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中直、省直单位的,按省军转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萍乡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萍乡或从萍乡入伍(不含从外省市考入萍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在萍乡有常住户口。
(三)配偶已随军并在萍乡取得常住户口。
(四)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萍乡,在萍乡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萍乡有常住户口。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萍乡或从萍乡入伍,或一方部队在萍乡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萍乡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七)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萍乡有常住户口;
(八)符合市人才引进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在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一)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的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中央军委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符合在萍乡安置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萍乡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直单位安置:
(一)配偶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中直、省直驻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军队转业干部未婚(离异)的,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中直、省直驻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或省直、中直驻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按不少于当年度军转安置计划数的原则,提供拟接收单位的空编情况,市、县(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空编情况拟定接收单位,经市、县(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县、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
第九条 实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制定实施;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且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赋分选岗安置。
考试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统一阅卷,考核赋分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材料,依据《江西省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赣军转办字[2017]6号)执行,按照考试成绩40%、考核60%计算考试考核赋分总分并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公开选择安置岗位。
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安置岗位意愿,编制定职定位计划,经征求相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参照萍乡市人民政府、萍乡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萍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4〕22号)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与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与绩效考核挂钩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